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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林科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17-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中央财政支持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

  (一)自主選題開展的科研工作;

  (二)林業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三)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

  (四)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五)科技基礎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按照“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分类分档、动态调整;依托院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为形成全院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对象为院属单位,包括各研究所、中心及院本级,资助对象一般为我院在职人员。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院级统筹”和“所级统筹”两部分。“院级统筹”部分,主要依据院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重大需求和院分党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科研任务,开展符合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的科技工作,具体类别包括:

  (一)林業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二)科技基礎性工作,重點支持國家級生態定位站、國家林業科學數據平台、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平台等開展相關工作;

  (三)人才和團隊建設計劃,重點支持院優秀青年創新人才、院傑出青年、優秀團隊建設,培養一批道德高尚、能力出衆的學科帶頭人;

  (四)基礎研究引導計劃,重點支持重點實驗室、優秀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類科研工作;

  (五)重大項目儲備計劃,圍繞國家和行業重大需求,重點支持儲備性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六)重大成果培育計劃,重點支持培育成果的熟化完善、集成提升與示範推廣;

  (七)重大平台推進計劃,重點支持林木遺傳育種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長期實驗基地等重大科技平台、大型儀器設備和試驗基地開放共享和能力提升相關研究工作;

  (八)國際合作计划,重点支持國際合作创新团队科学研究、国外杰出人才讲习等工作。

  “所級統籌”部分,由林業所、亞林所、熱林所、森環森保所、資源所、資昆所、新技術所等七個單位在限額內(3萬元/人×非營利編制人數),在所學術委員會指導下,根據院所發展規劃、産業需求自主選題確定研究項目,經所同意後,報院審議。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要有效衔接、合理分工,避免资源重复配置,提升经费使用效率与科研绩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和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院、所两级管理制度。院级主要负责对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统筹管理,以及院级统筹部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所级主要负责对所级统筹部分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以及本单位承担的院级统筹部分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管理。

  第八条 成立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审议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及预算分配建议方案、重大工作任务调整方案等重要事项。管理咨询委员会包括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和计财司相关负责人、院法定代表人、分管科研和计财工作的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院属研究所法人单位负责人、院科技处负责人、院计财处负责人、知名专家等。管理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法定代表人担任。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第九条 院科技处会同院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确定院级统筹部分重点任务,指导所级统筹部分项目,会同院计财处提出全院年度经费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提出重大工作任务调整方案;组织年度监测和绩效评价;配合国家林业局开展全院中期绩效评价;具体负责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管理,以及院级统筹部分的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管理。院计财处负责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汇总审核、预算下达、预算调整、决算编报等部门预决算工作和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 成立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院科技处、院计财处有关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日常管理。管理办公室由院科技处和院计财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院党群部(审计处)负责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切实履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承担的院级统筹部分工作任务实施、经费使用、检查监督、绩效评价和一般项目结题验收等履行管理职责。同时,负责协调使用好所级统筹部分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任务实施、人才及团队建设、检查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库制度

  第十三条 为主动适应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推进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三年滚动项目库制度。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在项目库的基础上形成三年滚动规划。资助工作由项目库产生,未入库工作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依据院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和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任务,院科技处会同院机关各职能部门、院属单位科技处(业务处)编写指南,每年9月底之前发布,征集院属单位后三年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院科技处对征集的工作建议选题,分类别组织专家初审,形成年度拟资助工作建议清单及经费预算,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

  第十六条 拟资助工作建议清单及排序提交院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审议,提出同意入库或不同意入库的意见,并对同意入库工作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形成项目库。入库评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应在10月底前完成。院管理咨询委员会需要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投票时应遵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当年未获资助的工作,下年度重新进行排序;连续三年未获资助,需再次通过咨询评议方可入库。

第四章  立项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从项目库中按照优先排序确定建议支持的项目,提出经费预算安排方案,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资助方案。

  第十九条 每位科技人员只能牵头负责一项工作,包括已获支持尚未完成的工作。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二十条 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研究任务、绩效目标、参加人员和预算数,按财政年度管理,建立长期稳定支持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可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单位的研究内容和经费预算应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若需调整工作任务,需经院管理咨询委员会评议后,经分管科研院领导批准,重新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科技处会同院计财处,根据院工作需求、项目库情况和周期性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科研信用记录,提出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院对院属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预算执行管理和滚动管理。计财处会同科技处根据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 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院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院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院属单位之间开展联合研究工作的,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拨付合作研究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预算调整具体工作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调整经费超过10万元(含)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报院科技处备案。项目预算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并在项目结束时提前一年完成。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工作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结余资金后,由院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收支情况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國際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及其他支出。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含出差補助)、市內交通費以及參加會議的注冊費。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國際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本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出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費等費用。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進行學術指導所發生的費用。

  勞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主要包括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

  其他支出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預算申請時單獨列示,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合理支出,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以及院所相关规定执行和结算。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計劃及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支付給本課題組成員;支付的專家咨詢費不得打包支付給單位。

  測試化驗加工費應憑測試化驗加工合同、測試單位資質證明、測試報告、發票等據實報銷;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標准等方式違規提高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以訂立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立子任務,變相轉撥經費。

  材料費不支持普通辦公耗材、生産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業化原料的購買。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不可列支通用性辦公軟件、廣告費以及普通通信費用。

  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賬,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收益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报告、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和项目结题报告制度。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须编制年度报告,到期项目须编制结题报告。

  項目年度報告需要在次年1月底前提交至項目承擔單位科技處(業務處),並報院科技處備案,主要包括工作實施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問題與改進計劃、下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等內容。

  項目結題報告需要在工作任務書到期後三個月內提交相關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工作計劃任務與考核指標、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取得的主要成果和轉化應用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經費決算與資金使用情況、數據彙交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三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院科技处会同计财处、党群部(审计处)组织开展工作。院级统筹部分的一般项目、所级统筹部分全部项目的中期检查在院指导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工作。中期检查评估合格的,继续进行资助;评估不合格的,应立即终止项目研究,剩余经费收回,由院统筹安排。

  個別項目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按期完成科研任務的,可以申請一次延期。延期申請應由項目負責人在中期檢查前提交給相關管理部門,並由中期檢查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1年;審議不同意延期的,應立即終止項目研究,剩余經費收回,由院統籌安排。

  第三十七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院科技处会同计财处、党群部(审计处)组织开展工作。院级统筹部分的一般项目、所级统筹部分全部项目的结题验收在院指导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所有产出(学术论文、专利、奖项、技术、软件、著作权、学位论文、年度报告等)均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或其所属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第一标注“中国林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字样(包括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在内)。英文标注为“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of CAF”。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制度,对院属单位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中期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年度监测主要通过年度报告的方式,监测项目承担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组织管理、科研进展与成效、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资金使用与科研信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等。项目承担单位在次年2月底前向院科技处提交年度监测报告,院科技处会同院计财处汇总后形成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年度报告,提交国家林业局。

  第四十二条 中期绩效评价由院科技处和院计财处配合国家林业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重点对院属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绩效、支持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科研信用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方式进行,将院属单位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周期年度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院所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院及院属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履行科研管理部门职责,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在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建立管理与监督机制,运用财务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

  第四十五条 院所监察、审计和计财等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监督和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强化契约精神,在后续申报项目时,优先资助按时、优质完成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延缓或减少对延期完成项目负责人的资助;对不配合结题审计、结题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字〔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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