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會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單位(部門)召開的、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的各類會議。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召開會議應認真貫徹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對會議實行分類管理、總量控制、分級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審批
第六条 对各类会议实行年度限额管理,总量控制,年度会议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在限额范围内提出下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经费、列支渠道、拟邀请领导等)。由院办公室负责院本级及各所、中心拟召开的行政管理类会议汇总审核,由科技处负责各所、中心拟召开的科研类会议汇总审核。经院审定,报国家林业局,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
第七条 院各部门确需新增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会签院办公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三章 会期、规模和地点
第八條 我院召開的會議均爲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部門)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會議應當到政府采購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准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爲會議場所,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條 京內單位參會人員超半數以上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類會議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
第四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准和報銷支付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標准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涉外會議費支出,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會議費原則上在各單位(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部門)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預決算、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准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和内控管理,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五章 會議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公示制度。院各部门对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院本级、院各部门会议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召开会议的情况(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主要内容及成果、会议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院办公室。
第二十條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准,不得超標准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提供煙酒;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支出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准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爲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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